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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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02:30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昨(20)日討論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金融監理沙盒草案擬將實驗期間設為最多一年;而創新實驗完成後涉及修法,若立院無法快速完成修法,將允許再提出實驗計畫,至少將准其再實驗一年。換言之,金融監理沙盒草案將至少給予二年的實驗時間。
徐國勇表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俗稱「金融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擬訂立專法,相較英國或新加坡等國家,研議中的申請人資格更為放寬,包括自然人、獨資、合夥、法人都可以提出申請。
他說,辦理人提出申請,經相關機關審查後通過,即可進入實驗,實驗期間為六個月,可再申請延長六個月,最多可以有一年的實驗時間。相較英國實驗期間訂為三個月,我國申請人享有更多空間。
他進一步表示,即便在實驗階段,仍需監理,若實驗過程中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逾越實驗計劃內容、沒有遵守監管規則等,政府可廢止實驗;他並強調,實驗期間會排除各項金融業務法規中有關特許業務的形式及行政責任,如違反銀行法或證交法等,實驗期間將免除罰則。
他進一步說,若實驗完成並經核准,為使此創新成果帶入金融業,須修改相關法規,但立院審查進度可能無法配合,因此草案擬讓實驗業者可再依原案提出實驗申請六個月,之後可再延長六個月,對業者來說,在新規定完成修法並上路之前,等於有至少一年緩衝期。
他強調,若創新實驗有創新性或有利金融發展,在實驗結束後,主管機關有必要檢討金融法規,並提供辦理人相關協助。未來相關業務可能由專責機構辦理,初步規畫是在金管會下另設一處專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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